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程序
发表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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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省环保厅《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立案
接到群众举报、控告、投诉、信访和上级转办件、下级上报件以及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在3日内填写《环境违法案件立案登记表》(见附件),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予以申请立案;对执法检查、现场监察、稽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调查取证的,可电话与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联系,申请立案,并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补填《环境违法案件立案登记表》。
二、调查准备
(一)成立调查组。对于已报请立案的调查案件,环境监察机构应成立两人以上调查组,并指定一人负责;对于在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察、稽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电话请示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批准同意后,现场检查、监察、稽查组变更为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组,组长由现场检查组、监察、稽查组负责人担任。
(二)明确任务分工。将组织检查、采样、记录、摄像、拍照任务明确到具体人。
(三)熟悉企业概况。调查人员应熟悉被调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污环节、污染防治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标准。
(四)取证工具。确保现场检查所需的调查取证设备、执法车辆完好,现场执法文书齐全。
三、调查要求
(一)身份合法。必须有2人以上持有环保部颁发的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回避。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
(四)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保守秘密。保守被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六)采样规范。样品采集、送检均应符合相关采样监测技术规范,保证样本准确、有效。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遵守的行为。
四、调查取证
(一)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调查
1、企业环保文件。审查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试生产通知及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的验收手续、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款回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文件。
2、企业生产工况。查看其生产负荷、原辅材料使用及能耗情况。
3、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看其烟气黑度、粉尘的排放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情况、处理废气所需原料的使用量。
4、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看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水、出水情况,自动监控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情况,废水处理药剂使用量、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置情况。
5、企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查看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废物堆放场“三防”措施落实情况,综合利用情况,外运固体废物的管理情况。
6、企业环境噪声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看环境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转情况和巡检记录。
7、环境风险防范情况。查看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运转和巡检记录。
8、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查看申报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缴款回执。
9、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查看自动监控设施历史监测数据和数据间隔时间;查看定期比对监测、运行维护和巡检记录。
10、停产或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调查
1、项目环保文件。查看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试生产通知,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款回执和申请验收情况。
2、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审查生产工艺、建设规模与环评批复的一致性,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设计和建设的一致性,重大变更时环保手续的履行情况。
3、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审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模、处理工艺、采用设备、排污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环评批复一致性。
4、环境风险防范建设。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设情况、搬迁要求和卫生防护距离落实情况。
5、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查看以新带老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6、自动监控设施。查看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和验收情况。
7、申请试生产及试生产批复情况。
8、环保部门根据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的整改通知落实情况。
9、试生产期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10、申请验收及验收监测情况。
11、其它与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相关的情况。
五、调查程序
(一)制作现场调查(勘察)记录(见附件)
勘查记录应包括勘察时间、勘察重点部位的形象描述,样品采集的位置、样品数量、注明废水排放去向、勘察结论。参与勘察人员签字。
(二)制作现场询问笔录(见附件)
询问笔录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企业性质、项目审批情况、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时间、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与环评批复是否一致、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批复一致、试生产时间及批复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目前生产情况、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物产生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药剂使用情况、污泥产生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采集样品确认等。被询问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样品采集与确认
废水样品采集人员要有采样资格证,采集样品时两人以上并拍照或录像予以证明,取得样品应在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笔录中加以确认。送监测样品必须两人以上,并同时签字确认。
(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证据包括文件类、记录类、自动监控数据和各类能耗数据、完税凭证等。
(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见附件)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时间、调查人员、调查方式及简要经过概述、主要证据材料(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化验报告、现场照片、音像资料、其他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调查组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处理建议等。注明参加检查人员的执法证件编号。
六、调查审核
调查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环境监察机构领导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并制作会议记录。
(一)程序审查。包括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过程和案件管理权限以及调查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等内容审查。
(二)证据材料审查。包括案件来源,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化验报告,现场照片,音像资料,取得的监测数据和各类能耗数据、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据的审查。
(三)法律适用审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理的依据,处理的建议。
七、调查终结
案件审查结束后,对于案件的处理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对于承办部门提出的处罚依据和建议与事实不相符的,承办部门必须重新写出调查报告和填写《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表》,提交环境监察机构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对于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工作应当在10日内完成。
(二)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案卷材料整理后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
(三)对于违法事实情节轻微,经研究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申请予以销案。对于需给当地政府致函的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文件起草,提出处理建议,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签下发;需向下级环保部门下发监察通知的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文件起草,提出处理意见,报环境监察机构领导审签下发。
八、资料归档
(一)案件立卷归档,实行“谁办案谁立卷”和“一案一卷”的原则,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档案整理完成后,送档案管理员存档。
(二)案件材料归档后,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添或抽取案件材料。
(三)环境监察机构应建立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统计制度,并上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